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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三支一扶考试内容-公基:消费者权利之自主选择权

华图教育 | 2020-05-22 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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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支一扶考试中的公共基础知识点很多,其中法律知识是重点内容,河南华图教育三支一扶考试网为考生们汇总了公共基础知识之科技常识复习资料,以供大家参考学习,助力每个考生的三支一扶考试。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的权利包括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求偿权、结社权、获知权、人格尊严受尊重权、监督权。其中自主选择权在事业单位考中考察的几率较高,现就消费者自主选择权的相关内容进行简要的分析:
一、.知识点分析: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 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根据此条规定,消费者自主选择商品和服务的权利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
1、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消费者在哪个商家购物,要求哪个经营者向其提供服务,应当由其决定。例如,消费者可以在大型商场、超市购物,也可以在集贸市场、个体摊点购物;可以在实体店现场购物,也可以在网络商店远程购物可以选择某名牌厂家的服装,也可以选择私人定制等等。
2、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消费的目的是满足消费者的生活需要,该需要能否得到满足,取决于消费者对于商品品种和服务方式能否进行选择。只有让消费者在种类繁多、性能各异的商品和服务中作出充分的选择,消费需求才能得到真正满足。不给消费者对于商品品种和服务方式的选择权,限定消费者只能购买此种商品而非彼种商品,只能接受这种服务方式而不是那种服务方式,消费者需求就无法得到满足或者变得迫不得已。经营者应当树立消费者与经营者法律地位平等的理念,尊重消费者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的自主选择权。当然,尊重消费者对于商品品种和服务方式的选择权,并不意味着经营者不能在众多商品和服务中推荐质优价廉、更符合消费者消费意愿的商品和服务,但这种推荐不能构成对消费者选择商品品种和服务方式的限制和剥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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