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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三支一扶考试内容-公基: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之自然人

华图教育 | 2020-05-22 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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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支一扶考试中的公共基础知识点很多,其中法律知识是重点内容,河南华图教育三支一扶考试网为考生们汇总了公共基础知识之科技常识复习资料,以供大家参考学习,助力每个考生的三支一扶考试。
《民法总则》于2020年10月1日开始实施,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和之前《民法通则》相比变化较大。本文就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进行梳理,为考生复习提供备考指导。
一、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民法总则》第十三条规定,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民法总则》第十六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这一条是在原有《民法通则》基础上新增的,也就意味着胎儿在特定情况下也可以被认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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